注射用靶向Claudin18.2联合化疗治疗胰腺癌一线
项目介绍
项目基本信息
试验分期
Ⅰ期
适应症
CLDN18.2 阳性、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胰腺癌一线(10%≤2+以上染色占比<40%)
试验名称
评价QLS31905联合化疗用于一线治疗CLDN18.2阳性晚期恶性实体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ⅠB/Ⅱ期临床研究
拜访科室
肝胆外科;消化内科;肿瘤科;放疗科;介入医学科
报名材料
1、病理报告;2、既往治疗方案;3、末次出入院记录;4、最近一次血项报告;5、CT报告;6、基因报告。
项目结算标准
治疗方案
试验药组
胰腺癌:QLS31905联合 GEM+Nab-P。
对照药组
无
药物介绍
暂无
用药介绍
队列 1:QLS31905+GEM+Nab-P,QLS31905:每周期 D1/D15 给药: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125 mg/m2,静脉输注,每周期 D1/D8/D15 给药;吉西他滨 1000 mg/m2,静脉输注,每周期 D1/D8/D15 给药,每 28 天(4 周)为一个治疗周期。
入排标准
简要入排
18-75周岁(含),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胰腺导管腺癌,既往未曾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不可切除疾病或转移性疾病的任何系统性抗肿瘤治疗,CLDN18.2 低表达(10%≤2+以上染色占比<40%);
目前是500剂量组,交通补助200元/次,采血200元/次;切片时间一年内即可(7张左右),穿刺补助500元;
首次研究给药前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 ;排除脑转移。
完整入选标准
1. 受试者自愿参加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75 周岁,性别不限;
3.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 0~1 分;4. 预计生存期≥3 个月;
5. 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Siewert I-III 型,AJCC 第 8 版分期)、胰腺导管腺癌、胆道肿瘤(胆囊癌、肝内胆管癌和肝外胆管癌)或其他实体瘤,并存在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病灶或转移病灶;
6. 既往未曾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不可切除疾病或转移性疾病的任何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对于新辅助或辅助阶段的系统治疗,疾病复发或进展时间需在末次给药后≥6 个月;
7. 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对于只有 1 个可测量病灶且既往接受了放疗的受试者,病灶须在既往放疗范围外,或必须在放疗后有记录的进展;
8. 肿瘤组织样本经免疫组化(IHC)检测确定为 CLDN18.2 阳性,阳性定义为免疫组化法(IHC)染色强度≥1+的肿瘤细胞数≥1%;
9.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获得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升白药、升血小板药等);
(1)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
(2) 血小板≥100×10^9/L;
(3) 血红蛋白≥90 g/L;
(4) 白蛋白≥2.5 g/dL;
(5)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存在肝转移时,≤5×ULN);
(6) 总胆红素(TBIL)≤1.5×ULN(存在肝转移时,≤3×ULN);
(7) Cockcroft-Gault方程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Lcr)≥ 50 mL/min;
(8)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对于使用稳定剂量的抗凝治疗如低分子肝素或者华法林且INR在抗凝血剂的预期治疗范围内可以筛选);
10. 非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后至少 90 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避孕措施和要求见附录 9);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7 天内的血清妊娠检查必须为阴性。
完整排除标准
1. 已知 HER2 阳性(仅针对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2. 首次研究给药前 5 年内患有第二原发的恶性肿瘤(已经治愈的宫颈原位癌、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局限性前列腺癌或乳腺原位导管癌除外);
3. 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或正在等待器官移植;
4. 首次研究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
5. 首次研究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肿瘤的放疗或其他局部性抗肿瘤治疗,但若受试者在首次研究给药前≥14 天接受了针对骨转移和/或疼痛的姑息放疗并且已从所有急性毒性中恢复则可考虑入组;
6. 首次研究给药前 28 天内参加过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并使用了其他临床研究治疗/器械者;
7. 首次研究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静脉置管)或出现过显著外伤;
8. 首次研究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了减毒活疫苗接种或预计研究治疗期间进行减毒活疫苗接种;
9. 首次研究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或预期研究治疗期间需要接受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每天>10 mg 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环磷酰胺、甲氨蝶呤、沙利度胺等),但允许在无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使用生理剂量的皮质类固醇(即每天≤10 mg 的强的松或等效剂量)替代疗法治疗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允许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使用糖皮质激素,允许使用糖皮质激素预防造影剂过敏;
10.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所有毒性反应未恢复到 CTCAE v 5.0 标准评价≤1 级,不包括脱发(任何等级)和≤2 级的周围感觉神经病变或其他研究者认为无安全风险的毒性反应;
11. 既往接受过靶向 CLDN18.2 的单抗、双抗、嵌合抗原受体 T 细胞免疫疗法(CAR-T)或抗体偶联药物(ADC)等药物治疗;
12. 既往发生过抗体药物治疗或免疫治疗相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或对抗体药物或免疫治疗不耐受;
13. 首次研究给药前 2 年内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自身免疫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心肌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除外:使用稳定剂量的甲状腺替代激素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或使用稳定剂量的胰岛素治疗的 I 型糖尿病,或仅有皮肤病表现的白癜风);
14. 已知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15. 已知对大分子蛋白制剂、试验用化疗药物(奥沙利铂、氟尿嘧啶类、吉西他滨、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或其他确定使用的化疗药物)及QLS31905 的成分或辅料有严重过敏反应;
16. 首次研究给药前 28 天内发生过严重的全身性感染,如需要住院治疗或≥2 周抗生素静脉给药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首次研究用药前 14 天内发生过需要接受过静脉注射或口服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但允许接受预防性抗生素治疗者入组(如预防泌尿系感染);
17. 经研究者判断具有消化道出血的高风险因素(如首次研究给药前 3 个月内发生过具有临床显著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如呕血、胃溃疡出血等)或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消化道疾病(如呕吐、腹泻、胃溃疡、十二指肠炎、十二指肠溃疡、胰腺炎、消化道梗阻等),既往若发生恶心、呕吐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需恢复至 CTCAE≤1级;
18.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1)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或室上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QTcF间期≥450 ms(男性)或QTcF间期≥470 ms(女性)(若筛选期QTc间期异常,可间隔2~5分钟连续检测三次,取其平均值),不稳定性心绞痛等;
(2)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一过性脑缺血(TIA)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3)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4) 合并有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经2种及以上药物治疗后,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19. 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病或肺纤维化、尘肺、放射性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癌性淋巴管炎等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和处理的患者;
20. 乙肝患者(HbsAg 阳性且检测 HBV-DNA≥2000 IU/ml 或 104 cps/mL;仅可进行定性检查的中心,HBV DNA 检测结果为阳性或高于检测下限;入组本研究的乙肝病毒感染者应根据当地治疗指南接受抗病毒治疗且愿意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病毒治疗);丙肝患者(HCV 抗体阳性且检测 HCV-RNA 提示有病毒复制);梅毒筛查阳性(对于筛选期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检测阳性,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检测(如 RPR 试验或TRUST 试验)结果阳性且滴度≤1:2 且不需要临床干预治疗者可以考虑入组);已知 HIV 阳性病史或 HIV 筛查阳性;
21. 存在不可控的、需要穿刺引流的第三间隙积液,如胸腔积液、心包积液、盆腔积液或腹水等;
22. 已知患者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23. 存在无法控制的临床问题(如严重的精神、神经、呼吸、泌尿等系统疾病等);
24.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增加研究相关的风险、可能干扰对研究结果的解释、或其他不适合入组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