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2107联合化疗 vs Keytruda®联合化疗治疗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III期临床研究项目介绍
一、项目基本信息
类别 | 具体内容 |
试验分期 | Ⅲ期(确证性临床试验,用于验证药物有效性与安全性,为上市提供关键数据) |
适应症 | 驱动基因阴性(无EGFR/ALK等敏感突变)初治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以肺腺癌为主) |
试验名称 | 比较QL2107或Keytruda®联合化疗治疗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随机、双盲、多中心III期临床研究 |
试验设计类型 | 随机、双盲、多中心(减少偏倚,确保结果可推广) |
二、报名材料要求
需准备以下完整且清晰的医学资料,用于初步评估入组资格:
肿瘤病理报告(明确诊断为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如肺腺癌);
基因检测报告(需包含EGFR、ALK检测结果,确认无敏感突变);
末次出入院记录(记录既往治疗、病情变化及整体身体状况);
最近一次血常规报告(评估血液系统功能);
胸部CT报告(确认肿瘤分期、病灶位置及可测量性)。
三、治疗方案详情
分组 | 诱导治疗期(前4个周期) | 维持治疗期(4周期后) | 研究第二年特殊安排 |
试验药组 | QL2107注射液200mg + 培美曲塞500mg/m² + 卡铂(AUC=5) | QL2107注射液200mg + 培美曲塞500mg/m² | 继续QL2107+培美曲塞维持治疗1年 |
对照药组 | Keytruda®200mg + 培美曲塞500mg/m² + 卡铂(AUC=5) | Keytruda®200mg + 培美曲塞500mg/m² | 转为QL2107+培美曲塞维持治疗1年 |
四、药物介绍
QL2107:PD-1(程序性死亡受体-1)抑制剂生物类似药,作用机制与Keytruda®一致——通过阻断PD-1/PD-L1信号通路,解除肿瘤对免疫细胞的“抑制”,激活人体自身免疫系统攻击肿瘤细胞。
Keytruda®(帕博利珠单抗):已上市原研PD-1抑制剂,是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的标准治疗药物之一,疗效与安全性已获大量临床数据证实。
培美曲塞:抗叶酸代谢类化疗药,通过抑制肿瘤细胞DNA合成发挥抗肿瘤作用,常用于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的一线治疗。
卡铂:铂类化疗药,通过破坏肿瘤细胞DNA结构抑制其增殖,与培美曲塞联用可增强抗肿瘤效果。
五、入排标准(核心筛选条件)
入排标准是判断患者是否适合参与研究的关键,需同时满足**所有入选标准**,且**不符合任何排除标准**。
(一)简要入排(快速初筛关键条件)
类别 | 关键条件 |
年龄 | 18周岁≤年龄≤75周岁(男女均可) |
肿瘤诊断 | 经病理/细胞学证实为转移性(IV期)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如肺腺癌) |
基因状态 | 无EGFR敏感突变、无ALK基因易位(需提供基因报告) |
既往治疗 | 未接受过晚期/转移性肺癌的系统性治疗;若曾接受辅助/新辅助化疗,需停药≥6个月后复发 |
身体状态 | ECOG体能状态评分0-1分(日常活动基本正常,轻微体力活动不受限) |
排除关键项 | 存在脑干/脑膜/脊髓转移或压迫;有PD-1/PD-L1抑制剂治疗史;活动性自身免疫病等 |
(二)完整入选标准(需全部满足)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并能配合完成研究流程;
年龄18-75周岁(含边界值),性别不限;
经组织学/细胞学证实为转移性(IV期)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依据AJCC第8版分期标准);
驱动基因阴性:无EGFR敏感突变、无ALK基因易位;若存在ROS1、BRAF、RET、MET等已获批靶向药的靶点突变,不可纳入;需提供既往基因检测报告,未检测者需提供肿瘤组织样本补测;
可提供新鲜或存档肿瘤组织样本,用于中心实验室检测PD-L1表达水平(辅助判断疗效潜在获益);
预期生存期≥3个月;
依据RECIST v1.1标准(由独立影像评估委员会BIRC判定),至少有1处可测量病灶(放疗后病灶需明确进展才可作为靶病灶);
ECOG体能状态评分0-1分;
既往未接受晚期/转移性肺癌的系统性治疗;若曾接受辅助/新辅助化疗,需末次化疗距疾病复发≥6个月;
器官功能正常(随机前14天内未使用血制品/升白/升血小板药):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⁹/L,血小板≥100×10⁹/L,血红蛋白≥90g/L;
血清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总胆红素≤1.5×ULN(Gilbert综合征可≤3×ULN);
AST/ALT≤2.5×ULN(肝转移者≤5×ULN),INR/APTT≤1.5×ULN(抗凝治疗者除外);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随机前28天内检测);
避孕要求:育龄期女性筛选时妊娠试验阴性,所有受试者需从签署ICF至末次用药后180天采取有效避孕措施;哺乳期女性需停止哺乳方可纳入;
同意研究期间尽量减少COVID-19暴露。
(三)完整排除标准(符合任意一条即排除)
肿瘤类型为鳞状细胞为主型NSCLC,或含小细胞成分;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30Gy的肺部放疗,或7天内完成姑息性放疗;
研究期间需接受其他抗肿瘤治疗(如靶向药、放疗等);
存在无法控制的症状性积液(心包积液、胸腔积液、腹腔积液,需反复穿刺引流);
存在脑干、脑膜转移,或脊髓转移/压迫;
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癌性脑膜炎;仅“稳定脑转移”可纳入(定义:治疗后稳定≥2周、无新发/扩大病灶、停药类固醇≥3天;或无症状未经治疗脑转移,病灶≤1.5cm且无水肿/无需激素);
既往接受过PD-1/PD-L1/CTLA-4等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或免疫细胞治疗、免疫激动型抗体治疗;
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抗肿瘤中成药、免疫调节剂(如胸腺肽、干扰素);
首次给药前2周内全身性使用皮质类固醇(≥10mg泼尼松当量/日)或免疫抑制剂(如环磷酰胺、甲氨蝶呤);仅局部/吸入类固醇、肾上腺替代治疗可允许;
随机前2周内有严重感染(需静脉抗生素≥7天),或筛选期不明原因发热≥38.5℃(肿瘤相关发热除外);
首次给药前5年内合并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癌、甲状腺乳头状癌、根治术后前列腺癌/导管原位癌);
存在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病史(如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炎、肾炎、甲亢/甲减等);仅“甲状腺功能减退可通过激素控制”“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1型糖尿病”可纳入;需支气管扩张剂的哮喘患者排除;
有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疾病(ILD)/肺部炎症病史,或当前患ILD/肺部炎症,或筛选期影像提示疑似ILD;中重度COPD等严重肺损伤患者排除;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伤口未愈合;
有临床意义的心脑血管疾病: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梗、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III-IV级)、严重心律失常;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动脉血栓,或3个月内深静脉血栓/肺栓塞;
高血压未控制(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心肌炎病史;
有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或器官移植史(角膜移植除外);
外周神经病变≥2级(依据CTCAE 5.0标准);
活动性结核病(需影像学+实验室检查排除);
HIV抗体阳性,或梅毒螺旋体非特异性抗体阳性;
活动性乙肝(HBsAg阳性且HBV-DNA>ULN;仅“HBV-DNA阴性+抗病毒治疗≥4周且愿意持续治疗”可纳入);活动性丙肝(HCV-RNA阳性);
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活疫苗(如麻疹、水痘、BCG等),或计划研究期间接种;仅灭活疫苗(如流感疫苗)可允许;
对试验药物成分(QL2107、Keytruda®、培美曲塞、卡铂)有严重过敏史;
当前参与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或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其他试验药/器械(仅筛选失败可纳入);
有精神药物滥用、酗酒、吸毒史,或既往有癫痫、痴呆等神经/精神障碍史;
研究者判断存在其他可能增加研究风险、干扰结果解读的情况(如严重基础病控制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