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5933片联合CT-707片晚期实体瘤临床试验项目说明
本项目为针对携带KRAS(G12C)突变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Ib/II期临床试验,旨在评估联合用药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疗效,以下是项目核心信息的结构化整理。
一、项目基本信息
类别 | 具体内容 |
试验分期 | Ⅰ期(含Ib期剂量探索/扩展)、Ⅱ期 |
适应症 | 经标准治疗失败的携带KRAS(G12C)突变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多线治疗后) |
试验名称 | 一项评价SY-5933片联合CT-707片在携带KRAS (G12C)突变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Ib/II期研究 |
二、报名材料清单
需提交以下完整且清晰的材料,用于初步评估入组资格:
● 肿瘤病理报告(明确肿瘤类型及诊断依据)
● 既往抗肿瘤治疗方案汇总(含药物名称、剂量、周期、停药原因)
● 末次出入院记录(记录末次治疗后病情及出院状态)
● 最近一次血常规报告(需包含中性粒细胞、血小板、血红蛋白等核心指标)
● 近期CT检查报告(需体现病灶情况,用于评估靶病灶)
● 基因检测报告(明确携带KRAS(G12C)突变,需标注检测方法及机构)
三、治疗方案
本研究无对照药组,所有入组受试者均接受试验药联合治疗,具体方案如下:
1. 试验药组
● 药物组合:SY-5933片(KRAS(G12C)抑制剂)+ CT-707片(康太替尼片,ALK抑制剂)
● 给药方式:两药均为口服给药
● 给药周期:每28天为1个给药周期,每个周期内连续服药28天(无停药间歇期,直至疾病进展、出现不可耐受毒性或退出研究)
四、入排标准
入排标准是判断受试者是否符合入组资格的核心依据,分为简要核心条件和完整详细条款,最终需由研究者结合临床实际评估。
(一)简要入排核心条件
类别 | 核心要求 |
核心入选 | 1. 携带明确的KRAS(G12C)突变; 2. 既往接受过针对晚期肿瘤的标准治疗(部分II期队列可放宽,需SMC评估); 3. 至少存在1个颅外靶病灶(RECIST V1.1标准,放疗后进展的病灶可算) |
核心排除 | 1. Ib扩展/II期受试者:除KRAS(G12C)外,还携带EGFR、ALK、ROS1等其他主要驱动基因突变(共突变需研究者讨论); 2. 既往使用过KRAS(G12C)抑制剂; 3. 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免疫治疗(部分药物需间隔6周或5个半衰期); 4. 有症状的脑转移/脑膜转移、未控制的感染/心脑血管疾病、严重器官功能异常 |
(二)完整入选标准
1.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
2. 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时年龄≥18周岁,男女不限;
3.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评分(ECOG PS 0-1分);
4. 预计生存期不少于12周;
5. 至少存在1个颅外靶病灶(按RECIST V1.1定义),放疗后进展的病灶可作为靶病灶;
6. 携带KRAS(G12C)突变,且瘤种符合队列要求: Ib期:所有实体瘤(剂量探索阶段需经标准治疗失败;扩展阶段仅非小细胞肺癌无治疗史要求);
a. II期:队列1(非小细胞肺癌,无治疗史要求)、队列2(结直肠癌)、队列3(胰腺癌)、队列4(其他实体瘤)(队列2-4初步需经标准治疗失败,可经SMC评估放宽);
7. 器官功能充分(需满足以下指标): 肝功能:AST/ALT≤3×ULN(肝转移时≤5×ULN);TBIL≤1.5×ULN(肝转移/吉尔伯特综合征时≤3×ULN且DBIL≤1.5×ULN);
a. 骨髓功能(给药前7天内未用血液制品/升白药):ANC≥1.5×10⁹/L、PLT≥75×10⁹/L、Hb≥90g/L;
b.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50mL/min;
c. 凝血功能:PT/INR≤1.5×ULN(抗凝治疗者除外);
8. 育龄女性首次给药前7天内妊娠试验阴性;有生育能力的男女需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用药后3个月内禁欲或避孕;
9. 可吞服药物,且能配合试验随访程序。
(三)完整排除标准
1. Ib扩展/II期受试者:携带除KRAS(G12C)外的其他主要驱动基因突变(如EGFR、ALK、ROS1、RET、NTRK、KRAS(G12D)等,共突变需研究者讨论);
2. 既往使用过KRAS(G12C)抑制剂;
3. 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亚硝基脲/丝裂霉素C需间隔6周;口服氟尿嘧啶/小分子靶向药需间隔2周或5个半衰期,取短者);
4.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未上市临床试验药物/治疗;
5.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手术(穿刺活检除外)或有显著外伤;
6. 既往抗肿瘤治疗不良反应未恢复至NCI-CTCAE v5.0 ≤1级(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等无风险毒性除外);
7. 存在脊髓压迫、脑膜转移、有症状脑转移,或需增加类固醇控制CNS疾病(CNS转移稳定者可入:神经功能稳定、4周内无进展、2周内类固醇剂量稳定);
8. 首次给药前2周内有需系统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9. 活动性肝炎(HBsAg+且HBV-DNA≥2000IU/mL;HCV抗体+且HCV-RNA≥1000IU/mL)、HIV+、活动性梅毒(双阳且未控制);
10. 有需系统治疗的严重肺部疾病(如活动性肺结核、间质性肺病);
11. 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史/异常: 需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a. QTcF>470ms(女)/>450ms(男)(药物纠正后可评估);
b. 6个月内急性冠脉综合征、心衰、脑卒中、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c. NYHA≥II级心衰或LVEF<50%;
d. 未控制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间隔10分钟复测3次);
12. 首次给药前1周或5个半衰期内(取长者)使用过CYP3A强抑制剂/诱导剂(或研究期间需使用);
13. 有其他恶性肿瘤史(除外:2年内无复发的治愈肿瘤、切除的皮肤基底/鳞状细胞癌、原位癌);
14. 有临床意义的严重胃肠道疾病(如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影响药物吸收的手术史);
15. 对试验药组分或辅料过敏;
16. 干预后仍控制不佳的胸腔/腹腔/心包积液(2周内增长明显或需再次穿刺);
17. 未控制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mmol/L或HbA1c≥8%)、症状性甲亢/甲减、高钙/低钙血症;
18. 凝血障碍/出血倾向(6个月内血栓栓塞/严重出血史、病灶侵犯大血管等);
19.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20. 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