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病质前期及恶病质期实体瘤患者 I 期临床试验GFS202A

项目介绍

一、项目基本信息

 试验分期:Ⅰ期

 适应症:肿瘤恶病质

 试验名称:一项评估 GFS202A 在肿瘤恶病质前期及恶病质期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的开放标签、多中心 I 期临床研究

二、报名材料

1.  病理报告

2.  既往治疗方案

3.  最近一次住院记录(含既往诊断、化疗方案、目前身高体重、最近的检查和合并用药)

4.  最近一次血项报告

5.  CT报告

6.  乙肝检测结果

三、肿瘤治疗方案

组别

用药方案

试验药组

单臂GFS202A注射液;剂型:注射液;规格:240mg/8ml/瓶;用法用量:每3周给药一次,按方案规定

对照药组

四、药物介绍

GDF15/IL-6双抗

五、入排标准

(一)简要入排

简要入选标准

1.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实体瘤患者

2.  首次研究给药前6个月内有体重下降,或基线BMI < 21 kg/m² 的恶病质前期及恶病质期患者

简要排除标准

1.  合并活动性脑转移

2.  合并其他导致进食量减少或严重影响消化吸收的活动性疾病

3.  基线BMI > 28 kg/m²

(二)完整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18-80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实体瘤患者

4.  首次研究给药前6个月内有体重下降,或基线BMI < 21 kg/m² 的恶病质前期及恶病质期患者;对于BMI ≥ 21 kg/m²:筛选期需要提供筛选前6个月内体重变化的病史记录,若无相关病史记录,得到申办方书面确认后也可入组

5.  持续合并与肿瘤相关的食欲/饮食问题,12项厌食/恶病质治疗功能评估量表(FAACT-A/CS)得分 ≤ 37分

6.  基线CRP超过正常值上限

7.  经研究者评估本研究首个给药周期(21天)内不需要更换当前的抗肿瘤治疗方案或不需要使用任何抗肿瘤治疗

8.  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 骨髓造血功能:血红蛋白 ≥ 8 g/dl,中性粒细胞≥ 1.5×10⁹/L,血小板计数 ≥ 75×10⁹/L

a.  肝功能:①AST 和 ALT 均≤ 2.5×ULN;对于基线存在肝转移的受试者,要求AST 和ALT 均≤ 5×ULN;②总胆红素(TBIL)≤ 1.5×ULN;Gilbert综合征受试者:TBIL ≤ 2×ULN

b.  肾功能:eGFR ≥ 30 ml/min/1.73m² 或血肌酐 < 3×ULN

9.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 1.5×ULN 或处于抗凝治疗的目标范围内

10.  ECOG PS 评分 0-2

11.  研究者判断预期生存时间 ≥ 3月

12.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和伴侣为WOCBP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末次研究治疗后12周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WOCBP在给药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13.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能够良好沟通、按计划随访并遵守方案的要求

(三)完整排除标准

1.  合并活动性脑转移;首次研究给药前28天内接受脑部手术或放疗的受试者需满足以下所有标准才可入组:①神经系统症状 ≤ 2级;②地塞米松剂量稳定 ≥ 7天;③28天内复查MRI未提示新的脑部病灶;活动性脑转移定义为:新发或者新进展的、合并症状的脑转移;对于未引起临床症状且入组时不需要临床干预的受试者,可与申办方讨论后决定是否入组

2.  经研究者评估,合并其他导致进食量减少或严重影响消化吸收的活动性疾病,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符合NCI CTCAE 3级或4级的口腔黏膜炎

a.  符合NCI CTCAE 3级或4级的胃肠道疾病,包括恶心、呕吐、腹泻及便秘

b.  因机械性梗阻导致无法进食

c.  合并其他严重胃肠系统疾病,包括符合NCI CTCAE 3级的胃炎或消化不良

d.  既往有胃全部或大部切除术史

3.  基线BMI > 28 kg/m²

4.  合并重大急性或慢性感染性疾病,包括: 入组前7天内需要静脉使用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a.  基线时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阳性

b.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

c.  丙肝抗体(抗HCV抗体)阳性

d.  合并活动性结核(包括潜伏性结核感染)

e.  合并活动性梅毒

5.  合并具有临床意义的严重心血管疾病: 首次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具有临床意义的严重心血管事件,如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冠脉综合征、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III或IV级)、需要药物治疗的重度心律失常或接受血管成形术、支架植入术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等

a.  具有临床意义QT/QTcF延长(基于筛选期三次QTcF的平均值,QTcF > 470 ms)或合并QT间期延长的家族史

b.  经标准治疗后仍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定义为平均收缩压>160 mmHg和/或平均舒张压>100 mmHg)

6.  合并其他控制不佳的代谢性疾病,如糖尿病

7.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卒中或其他严重脑血管疾病

8.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有新发深静脉血栓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

9.  合并严重免疫缺陷或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除外角膜移植)

10.  伴随引起明显症状或需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频率 ≥ 1次/月)

11.  首次研究用药前28天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管饲喂养或者肠外营养(部分或全部);肠外营养定义为指通过胃肠道以外的途径(即静脉途径)为患者提供全面的营养素,包括碳水化合物、脂肪、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等,以满足患者在不能正常进食或肠道功能障碍等情况下的营养需求

12.  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或首次给药前28天内至研究期间计划进行由研究者判断的重大手术(除外穿刺活检及中心静脉置管术)

13.  既往接受抗肿瘤治疗毒性反应未稳定或符合NCI CTCAE 5.0 > 2级(除脱发外)

14.  首次研究用药前28天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其他抗肿瘤治疗

15.  首次研究用药前28天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抗GDF-15或抗IL-6/IL-6R的治疗

16.  首次研究用药前28天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新增使用其他任何提高食欲或改善体重减轻的处方药的受试者,包括但不局限于阿拉莫林、醋酸甲地孕酮、奥氮平、米氮平等

17.  首次研究用药前28天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使用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除外接受其他抗肿瘤药物、造影剂等所需的预防用药或用于治疗非自身免疫疾病[例如,接触性过敏原所致迟发型超敏反应]);注意:允许使用强的松或同等药物剂量<10 mg/天;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全身吸收程度极低)

18.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使用其他免疫抑制剂系统性治疗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环孢素、他克莫司、西罗莫司、雷帕霉素、霉酚酸酯、环磷酰胺、雷公藤等(除外其他抗肿瘤免疫治疗)

19.  首次研究用药前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使用含二甲双胍的药物治疗

20.  首次研究用药前28天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使用GLP-1受体激动剂(包括双靶点及三靶点激动剂),包括但不限于艾塞那肽、利拉鲁肽、贝那鲁肽、利司那肽、司美格鲁肽等

21.  首次研究用药前28天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使用任何试验性药物治疗

22.  首次研究用药前28天内接种活疫苗/减毒疫苗

23.  首次研究用药前28天内接受过中药或中成药

24.  已知对抗体及辅料有临床意义的过敏反应

25.  合并其他可能增加参与研究的风险或(根据研究者判断)或可能使受试者不适合参加研究的医学或精神状况,包括近期(过去一年内)或目前存在抑郁(符合NCI CTCAE3级及以上)或自杀意念/行为或实验室检查异常

26.  合并药物滥用史或有严重酗酒史

27.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受试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怀孕的女性

28.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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