胰腺癌一线临床试验注射用靶向Claudin18.2联合化疗

QLS31905联合化疗一线治疗CLDN18.2阳性晚期实体瘤ⅠB/Ⅱ期临床研究项目介绍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维度

具体内容

试验分期

Ⅰ期

适应症

CLDN18.2 阳性(10%≤2+以上染色占比<40%)、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胰腺癌一线

试验名称

评价QLS31905联合化疗用于一线治疗CLDN18.2阳性晚期恶性实体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ⅠB/Ⅱ期临床研究

拜访科室

肝胆外科;消化内科;肿瘤科;放疗科;介入医学科

对照药组

药物介绍

暂无

二、报名材料

需准备以下6类材料,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1. 病理报告(需明确肿瘤病理类型);

  2. 既往治疗方案(详细记录既往抗肿瘤治疗药物、剂量、周期等);

  3. 末次出入院记录(包含末次住院/出院时的病情评估、治疗情况);

  4. 最近一次血项报告(需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7天内,且未使用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等);

  5. CT报告(需包含可测量病灶的评估,符合RECIST v1.1标准);

  6. 基因报告(若有相关基因检测结果,如HER2、CLDN18.2等)。

三、治疗方案(试验药组)

仅针对胰腺癌患者,具体方案如下:

  • 药物组合:QLS31905联合吉西他滨(GEM)+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Nab-P);

  • 给药方式与剂量

    • QLS31905:每周期第1天(D1)、第15天(D15)给药;

    • 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Nab-P):125 mg/m²,静脉输注,每周期第1天(D1)、第8天(D8)、第15天(D15)给药;

    • 吉西他滨(GEM):1000 mg/m²,静脉输注,每周期第1天(D1)、第8天(D8)、第15天(D15)给药;

  • 治疗周期:每28天(4周)为一个治疗周期。

四、入排标准

(一)简要入排(核心筛选条件)

  1. 年龄:18-75周岁(含两端);

  2. 病理类型: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胰腺导管腺癌;

  3. 治疗史: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疾病的任何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4. CLDN18.2表达:低表达(10%≤2+以上染色占比<40%);

  5. 补助相关:

    1. 目前为500剂量组,交通补助200元/次,采血补助200元/次;

    2. 穿刺补助500元;

    3. 肿瘤切片要求:时间在1年内,需提供7张左右;

  6. 排除关键项:首次研究给药前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治愈的原位癌等除外);排除脑转移患者。

(二)完整入选标准

需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受试者自愿参加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75周岁,性别不限;

  3.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0~1分;

  4. 预计生存期≥3个月;

  5. 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以下实体瘤,且存在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病灶或转移病灶:

    1. 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Siewert I-III型,AJCC第8版分期);

    2. 胰腺导管腺癌;

    3. 胆道肿瘤(胆囊癌、肝内胆管癌、肝外胆管癌);

    4. 其他CLDN18.2阳性实体瘤;

  6. 治疗史要求:

    1. 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不可切除/转移性疾病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2. 若接受过新辅助/辅助系统性治疗,需在末次给药后≥6个月复发或进展;

  7. 病灶要求:根据RECIST v1.1标准,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若仅1个可测量病灶且既往放疗,需在放疗范围外,或放疗后有明确进展记录;

  8. CLDN18.2检测:肿瘤组织经免疫组化(IHC)检测为阳性(染色强度≥1+的肿瘤细胞数≥1%);

  9. 器官功能(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7天内未使用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等):

    1.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⁹/L;

    2. 血小板≥100×10⁹/L;

    3. 血红蛋白≥90 g/L;

    4. 白蛋白≥2.5 g/dL;

    5.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肝转移时≤5×ULN);

    6. 总胆红素(TBIL)≤1.5×ULN(肝转移时≤3×ULN);

    7. Cockcroft-Gault方程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Lcr)≥50 mL/min;

    8.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稳定抗凝治疗且INR在治疗范围内可入组);

  10. 生育能力与妊娠要求:

    1. 非妊娠期/哺乳期女性;

    2. 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男/女):需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后≥90天,与伴侣使用可靠避孕措施;

    3. 育龄期女性: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7天内血清妊娠检查为阴性。

(三)完整排除标准

满足以下任意一条即排除:

  1. 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已知HER2阳性;

  2. 首次研究给药前5年内患有第二原发恶性肿瘤(治愈的宫颈原位癌、基底/鳞状细胞皮肤癌、局限性前列腺癌、乳腺原位导管癌除外);

  3. 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或正在等待器官移植;

  4. 首次研究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

  5. 放疗/局部治疗史:

    1. 首次研究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转移性肿瘤的放疗或其他局部抗肿瘤治疗;

    2. 例外:首次给药前≥14天接受骨转移/疼痛姑息放疗,且已从急性毒性中恢复;

  6. 其他临床试验史:首次研究给药前28天内参加过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并使用研究治疗/器械;

  7. 手术/外伤史:首次研究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穿刺活检、静脉置管除外)或发生显著外伤;

  8. 疫苗接种:首次研究给药前28天内接受减毒活疫苗接种,或预计研究期间需接种;

  9. 免疫抑制剂/激素使用:

    1. 首次研究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皮质类固醇(>10 mg泼尼松等效剂量/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如环磷酰胺、甲氨蝶呤等);

    2. 例外:生理剂量皮质类固醇(≤10 mg泼尼松等效剂量/天)治疗肾上腺功能不全、局部/眼部/关节腔/鼻内/吸入糖皮质激素、糖皮质激素预防造影剂过敏;

  10. 既往治疗毒性: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未恢复至CTCAE v5.0标准≤1级(脱发任何等级、≤2级周围感觉神经病变或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11. 既往CLDN18.2靶向治疗史:接受过靶向CLDN18.2的单抗、双抗、CAR-T或ADC药物治疗;

  12. 抗体/免疫治疗不良反应史:既往发生过抗体药物/免疫治疗相关严重不良反应,或对其不耐受;

  13. 自身免疫疾病史:首次研究给药前2年内患有需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或有相关病史(如间质性肺炎、肠炎、肝炎等);

    1. 例外:稳定剂量甲状腺替代激素治疗的甲减、稳定剂量胰岛素治疗的1型糖尿病、仅皮肤病表现的白癜风;

  14. 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已知存在脑转移;

  15. 过敏史:对大分子蛋白制剂、试验化疗药物(奥沙利铂、氟尿嘧啶类、吉西他滨、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等)、QLS31905成分或辅料有严重过敏反应;

  16. 感染史:

    1. 首次研究给药前28天内发生严重全身性感染(如需住院/≥2周静脉抗生素治疗的感染、菌血症、重症肺炎等);

    2. 首次研究给药前14天内发生需静脉/口服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感染(预防性抗生素治疗除外);

  17. 消化道疾病:经研究者判断有消化道出血高风险(如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有临床显著出血、呕血等),或存在不适合入组的消化道疾病(如呕吐、腹泻、胃溃疡、胰腺炎、梗阻等),且既往消化道症状未恢复至CTCAE≤1级;

  18. 心脑血管疾病(满足任意一条):

    1. 严重心脏节律/传导异常(如需干预的室性/室上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QTcF间期≥450 ms(男)/≥470 ms(女)、不稳定性心绞痛等);

    2.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TIA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3. NYHA心功能分级≥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4. 高血压控制不佳(2种及以上药物治疗后,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19. 肺部疾病:患有间质性肺病、肺纤维化、尘肺、放射性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癌性淋巴管炎等可能干扰药物相关肺毒性检测和处理的疾病;

  20. 感染性疾病(满足任意一条):

    1. 乙肝:HbsAg阳性且HBV-DNA≥2000 IU/ml(或10⁴ cps/mL),或定性检测阳性/高于下限(入组需按指南接受抗病毒治疗,并愿意在研究期间持续治疗);

    2. 丙肝:HCV抗体阳性且HCV-RNA提示病毒复制;

    3. 梅毒: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阳性,且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检测滴度>1:2,或需临床干预治疗;

    4. HIV阳性:已知HIV阳性病史或筛查阳性;

  21. 第三间隙积液:存在不可控、需穿刺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盆腔积液或腹水;

  22. 物质滥用史: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23. 其他临床问题:存在无法控制的严重精神、神经、呼吸、泌尿等系统疾病;

  24. 研究者判断:可能增加研究风险、干扰结果解释,或其他不适合入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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