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生物等效性研究项目介绍
本项目为针对乳腺癌患者的Ⅰ期生物等效性研究,旨在对比受试制剂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与参比制剂Abraxane®的生物等效性,以下是项目详细信息:
一、项目基本信息
类别 | 具体内容 |
试验分期 | Ⅰ期 |
适应症 | 乳腺癌 |
试验名称 | 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和Abraxane®在乳腺癌受试者中进行的随机、开放、两周期交叉的生物等效性研究 |
拜访科室 | 普通外科(3个)、乳腺肿瘤科(3个)、肿瘤科(3个)、放疗科(3个) |
报名材料 | 1. 病理报告;2. 既往治疗方案;3. 末次出入院记录;4. 最近一次血项报告;5. CT报告 |
二、治疗方案
本研究采用“随机、开放、两周期交叉”设计,受试者将在不同周期分别接受受试制剂或参比制剂治疗,具体方案如下:
组别 | 药物名称 | 规格 | 给药剂量与方式 |
试验药组 | 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受试制剂) | 100 mg | 每周期按260 mg/m²剂量给药,匀速滴注30分钟(±3分钟),给药顺序随机 |
对照药组 | Abraxane®(参比制剂) | 100 mg | 每周期按260 mg/m²剂量给药,匀速滴注30分钟(±3分钟),给药顺序随机 |
用药关键要求
给药前准备:第一周期给药前1天早上空腹称量体重;给药当天需禁食过夜至少10小时(空腹状态)。
进食规定:从输液开始计时,4小时后可进食午餐;若健康状况不允许空腹用药,可在用药前30分钟内进食一份标准非高脂餐,且两周期的“用餐开始时间-给药开始时间”间隔需保持一致。
三、入排标准
(一)完整入选标准
需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充分了解试验目的、性质、方法及潜在不良反应,自愿参与并在研究程序开始前签署知情同意书。
性别不限,年龄18-75周岁(含18、75周岁)。
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为乳腺癌,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联合化疗失败的转移性乳腺癌,或辅助化疗后6个月内复发的乳腺癌(既往化疗需含蒽环类抗癌药,有临床禁忌症者除外);
研究者参考《乳腺癌临床试验》《CSCO指南-乳腺癌》,判断适合接受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单药治疗;
无条件接受标准治疗,且研究者判断接受该药物单药治疗可获益。
ECOG(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况评分≤2分。
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血液、肝肾功能检查符合以下范围: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⁹/L;
血小板(PLT)≥100×10⁹/L;
血红蛋白(Hb)≥90 g/L;
总胆红素(TBIL)≤1.5倍正常值上限;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倍正常值上限(肝转移患者≤5倍正常值上限);
肌酐清除率(CrCL)≥60 mL/min(计算公式详见附录14.3)。
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无生育计划(含捐精、捐卵),且自愿采取非药物有效避孕措施(详见附录14.1)。
能够与研究者良好沟通,理解并遵守研究各项要求。
(二)完整排除标准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排除:
对紫杉醇类药物或人血白蛋白有严重过敏史或超敏史。
除癌症外,患有严重肝脏、肾脏/泌尿生殖系统、胃肠道(如腹腔内炎症)、心血管(如充血性心力衰竭、室性心律失常、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肺部(如间质性肺疾病)、内分泌、免疫、肌肉骨骼、神经、精神、皮肤或血液(如出血素质、凝血障碍)疾病(含既往史/现病史),且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筛选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且HBV DNA阳性;或丙肝核心抗体阳性且HCV RNA阳性;或HIV抗原/抗体阳性;或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且快速血浆反应素(RPR)试验阳性。
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化学小分子抗肿瘤药(含内分泌治疗)、生物大分子抗肿瘤药、生物治疗、放疗,或研究期间需合并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
心电图检查显示明显异常,QTcF间期>470 ms。
筛选前感觉神经病变/周围神经病变≥2级。
筛选前90天内献血或大量失血(>400 mL)。
给药前28天内使用过CYP2C8或CYP3A4的抑制剂/诱导剂(中强抑制剂/中强诱导剂直接排除;稳态下稳定用药且方案不变者需评估),或使用过影响研究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药物(含中草药)、特殊饮食(如含咖啡因/黄嘌呤的制品、葡萄柚及葡萄柚成分产品)。
筛选前3个月内每周饮酒量超过14个单位(1单位≈360 mL啤酒/45 mL烈酒/150 mL葡萄酒),或研究期间无法停止饮酒,或酒精呼气检测阳性。
筛选前3个月内每天吸烟量>5支,或研究期间无法停止吸烟。
生命体征、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方案特殊说明除外)、12导联心电图结果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且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筛选前6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癌痛规律服用止痛药除外),或药物滥用筛查阳性。
入组前因使用抗肿瘤药物等引发的毒性未恢复至≤1级或基线水平(脱发除外)。
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粒细胞刺激生长因子治疗。
筛选前1个月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以末次给药时间计算)。
研究者判定不适宜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